(一)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、法规、方针和政策,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运用税收杠杆,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和税收执法职能。
(三)负责全市地方各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国务院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。
(四)负责地方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。
(五)编制全市地方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规费计划,组织地方各项税收、规费收入,努力完成税收、规费任务。
(六)负责管理全市地税系统的机构、编制和经费,管理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和有关的干部、人事、职称、劳动工资等工作。
(七)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的干部教育和培训;负责系统内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。
(八)负责全市地方税收执法检查。
(九)监督检查全市地税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党纪政纪的情况。
(十)组织税收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。
(十一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。